深圳原告状告奔驰 国内首次胜诉获赔偿

    旷日持久、备受国人特别是奔驰车消费者关注的“深圳居民蔡壮钦状告奔驰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在持续了68个月后终于有了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涉案车辆缺陷与蔡衍鹏(原告之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奔驰公司应对产品质量缺陷承担责任,赔偿两原告由此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28万多元。

  “我终于讨回了一个说法,终于给孩子讨回了公道,终于可以开始新的人生了。”本月7日,50岁的蔡壮钦含着热泪来到儿子墓前,像焚香一样把判决书慢慢点燃,“从1999年2月15日开始与奔驰公司交涉起,我等这个判决等了68个月!虽然判决的赔偿金额是我们不能接受的,但我终于给孩子讨回了公道”。

  原告律师同样满怀感叹,“这个案件是中国内地首例消费者状告奔驰公司胜诉的案例。它的最终判决是我国基层法院在对涉及跨国纠纷的国际司法实践中的一次成功尝试,并为我国消费者的跨国纠纷诉讼提供了判例。但打这个官司太难了”。

    文书送达耗时三年五次开庭不成、两次临时推迟审理……

  1999年1月31日下午,深圳居民蔡壮钦的长子蔡衍鹏开着奔驰S320轿车在广深高速公路虎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撞断护栏后坠入路下水沟,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蔡衍鹏当场死亡,同车两人受伤。事后,蔡壮钦认为,奔驰车安全气囊未弹出是造成其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交涉一年无果的情况下,2000年1月,蔡壮钦将奔驰的生产商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奔驰方面坚持要求以外交方式将起诉书送达德国总部,所以东莞中院立案后迟迟不能开庭,仅起诉书就送了7次。

  2002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苏子锐与数位人大代表向大会提交了要求保护使用进口产品者的正当权益的联名议案,建议司法部门应协助解决起诉书送达问题。200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5号公告,规定司法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送达,这才解决了诉状此前无法送达的问题。

  2003年9月5日是此案的一个关键日期。在经历了马拉松式的3年文书送达、5次开庭不成、两次临时推迟审理后,东莞中院终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该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气囊未能打开、安全带断裂“戴姆勒-克莱斯勒”是否构成产品责任侵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蔡衍鹏的死亡与涉案车辆的辅助防护设备,即案中令人关注的气囊和安全带,

  在事故过程中未发挥安全保护作用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是否构成产品责任侵权。

  一是气囊未适时弹开能否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问题。被告认为,交警记录及其聘请专家的报告,均确认涉案车辆左前角受到严重撞击,被告同时提交了涉案车辆损坏的照片为证,法院确认此项事实。被告称其在《车辆使用手册》中已事先告知,驾驶员气囊仅在车头发生特定角度和强度的正面碰撞时才会启动,而涉案事故中车头并未发生严重的正面撞击,因此气囊不会触发。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车辆使用手册》第57页虽载有有关说明,但被告并未明确正面碰撞的角度范围,且被告不能证明涉案车辆车头的碰撞超出了正面范围。被告事先并未披露其预先设定程度的具体数值,且不能证明事故中涉案车辆车头受到的撞击并未达到该设定的程度,因此被告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本案中,涉案车辆受损照片清楚显示出车辆左前角受到了严重撞击,而前座气囊未适时弹出,这就构成了证明涉案车辆存在缺陷的表面证据,故对原告认为涉案车辆的气囊存在缺陷的观点,法院予以支持。

  二是对于安全带的断裂是否属于产品缺陷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虽然通过提供同类安全带来佐证其安全带符合保护人身安全的国际标准,但法院认为,个案中产品的质量特性不能用种类物来进行替代证明。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尽到证明涉案车辆投入使用时,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带缺陷并不存在的义务。

  法院依照有关规定,酌量本案被告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的情节、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除判决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及销售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停车费、误工费、死亡赔偿费共计人民币89442.46元外,还判令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向两原告每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20万元,两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淘宝热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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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汽车信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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